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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紹南投律師【580就是要贏】收養手續
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? 1.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,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 可以。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住所地的法院聲請(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參照)。 2.聲請時,必須寫好聲請狀,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: (1)收養契約書。 (2)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、戶籍謄本、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。 (3)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,應提出收養人職業、健康及有關資 力的證明文件。 (4)被收養人有配偶時,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,或不能同意的證明 文件(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)。 (5)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。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, 可不提出(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)。 (6)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,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 明文件。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,就需要經當地中 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;如果是外文,應該再添具中文譯 本。 (7)出養評估報告: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:「父 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 ,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。但下列情形之出 養,不在此限:一、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 以內,輩分相當。二、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。前項收出養媒 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,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,並作成 評估報告;評估有出養必要者,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,並提供 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;經評估不宜出養者, 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」,故除非屬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 收養他方子女無庸提出出養評估報告外,其餘應由由收出養媒合 服務機構出具出養評估報告書。 3.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,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 被收養的意思,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。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 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,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到 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。 4.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,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,收養的權利義務就 發生了,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,而影響已經有 效成立的收養關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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